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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期付款的商品房购买者有所有权吗
释义
    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购房人在支付完房款之前,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能仍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购房人享有于房款付清后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这是因为:
    1、此时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已开始进行,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但因购房款未付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尚未完成,只能是期待的权利。购房款一旦付清,购房人即可取得房产所有权。
    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显然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附条件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设有保护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3、在商品房分期付款合同中,在购房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便产生了该价款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价款付得越多,这种权益价值便越高。但在这种替换过程中,出让人与买受人各取得一部分所有权能。买受人的权利虽与所有权甚为接近,但非完全所有权,仅系所有权之期待权。
    一、分期付款的商品房购买者能处分该房产吗
    执行分期付款商品房时,一般不能直接处分该房产。
    若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按期支付购房款的,可处分(拍卖或变卖)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益;若购房人不能按期支付的,视为购房合同已终止履行,则可向房地产公司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处理。
    应注意的是,并非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须全部退还,因还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若房地产公司应退还部分购房款而该公司又拒不退还的,可责令购房人(被执行人)向法院起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下落不明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开发商同意直接处分该房产的,法院应从所得款项中向其支付剩余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购房合同中,因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利一般已质押给银行,应保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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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