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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申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释义
    公司申请破产后,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而言,好处是暂时免受债权人追讨,有机会复苏;对债权人而言,好处是保护债权,防止公司逃避外债。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6、31、32、34、35、36、73和77条。
    法律分析
    公司申请破产后,会进入重整程序,在此阶段,对公司而言,好处在于公司只经营,不还债,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公司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对债权人而言,好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公司企业逃避外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结语
    公司申请破产后,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而言,经营困境的暂时解脱,有机会复苏;对债权人而言,保护加强,防止公司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因不合理交易等行为取得的财产,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出资。在重整期间,债务人需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出资人不能要求投资收益分配,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权,除非经法院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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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