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应该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必须可以转让 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设立质权,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该债权自然不能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债权的不能质押,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与身份、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债权,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二)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具备确定性 设定质押的债权数额应当确定,财产给付内容明确并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 虽然证券债权也是请求权,但其受特别法调整,流通性强,实现方便,证券质押的担保功能较强,普通债权质押显然不具备证券债权质押的流通性,其担保功能有限。 一、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明晰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 质押合同必须明确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计算。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例如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担保的债权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视为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有违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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