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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政府职能部门有哪些机构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个县的政府机构总体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称为“五套班子”。
    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有:县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县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县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统计局、
    安监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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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