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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和方式
释义
    监察范围: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监察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能的形式
    1、监督。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纪检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八项具体内容。
    党内监督的方式包括党委(党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以及纪委的执纪监督、派驻监督、信访监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制度、审查监督、通报曝光制度等。
    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纪检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也都适用于国家监察的监督。
    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三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2、调查。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突出地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色,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
    3、处置。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武器
    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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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