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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离婚后是否另一方也应共同承担
释义
    您好,按照您所表述的问题,若你姐夫欠的外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话,一般没有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需承担。
    但是因为是你姐夫包工程的投资行为所负债务,若工程所得收益不是归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你姐姐可以跟对方协商,争取让你姐夫承担该债务。
    如果你姐夫不打算抚养女儿,你姐姐抚养孩子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八条: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上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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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