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局和法院有何不同? |
释义 | 司法局和法院的区别 司法局与法院的主要区别是职责不同。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司法局的主要职责: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3、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4、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6、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8、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9、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10、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11、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12、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13、负责社区矫正工作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5、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法院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3、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5、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6、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7、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8、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9、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0、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11、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13、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15、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6、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一审与二审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4、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不可以上诉了。 律师函和法院传票区别 律师函和法院传票的不同是: 1、发出单位不同: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发出,法院传票由法院发出。 2、性质不同:收到法院传票,表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收到律师函不一定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3、用处不同:律师函是起诉之前的,一般用于协商、沟通、警告、敦促履行义务等。法院传票是诉讼立案之后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法院和仲裁机构区别 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区别是: (1)受理机构不同,其性质也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审判是由人民法院负责。 (2)受理案件依据不同,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实行协议管辖,人民法院无需达成协议,实行强制管辖。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而审判庭的组成和审判人员完全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4)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进行,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是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也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5)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如下: 1、管理机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 2、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 3、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受理; 4、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法院相对高。 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该内容由 吴友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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