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法律服务机构;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下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民间纠纷。这是对人民调解制度宪法地位的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