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处理;将新罪进行定罪量刑;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可以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