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一般没有权利 羁押 犯人,但是法院可以判决将犯人羁押。判决生效后,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到看守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监狱服刑。即便是被 取保候审 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法院也不能直接将被告人送监狱服刑,而是要决定 逮捕 ,将被告人送到看守所羁押,然后按照前述的程序送被告人到监狱服刑。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 刑事拘留 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 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 假释 裁定书、撤销 缓刑 裁定书或者撤销 暂予监外执行 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