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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起何种作用
释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暂时没有“专家辅助人”这个名称,大多是以“有专门知识的人”来概括性地称呼,仅在一些地方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由于近些年来,相关制度的更新与实务中的广泛运用,使得该制度本身在学术领域发展呈现蒸蒸日上之感。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该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为诉讼辅助人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讼案件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提出意见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的要求。之所以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一定是案件涉及到当事人、法官所不能及的专业范畴,此时专家辅助人所提意见的客观性及科学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专家辅助人首先应当遵循客观性和科学性。
    (2)接受审判人员、当事人、对方专家辅助人的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同时,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也可以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3)仅在专业范围内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负责在庭审中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述,同时也只能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给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该条将专家辅助人的活动限制在其专业范围内,而不得干扰除此之外的庭审过程,因此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调查结束后,专家辅助人就应当退出审判区。
    (4)按时出庭。专家辅助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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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