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政府奖励的奖励金应计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和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