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10章135条,对原条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70余条,涉及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两年申请监督期限、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调阅副卷、对虚假调解书监督、再次抗诉监督、申请复查、控申部门对复查案件的初核职能、非诉执行监督、对专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等诸多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修订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条文规定的背景、原则和作用,有效贯彻落实修订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现依法监督、精准监督,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要加强与控申检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衔接机制,规范办案程序,保障民事主体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要加强对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情况的分析研判,研究解决民事诉讼监督办案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条文适用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第六检察厅将通过适当的方式加强对下指导,确保适用司法解释的精准性;要从鲜活生动的民事检察实践中总结提炼民事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形成研究成果,以更高标准引领民事检察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法学理论修养的提高,以优质的办案成效和高水平的专业研究水准,增强民事检察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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