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免责条款显失公平 |
释义 | 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显失公平的标准如下: 1、通过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一律无效。 2、对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对方一般性的财产责任、排除对方的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格式条款,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免责或限制责任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无效。 3、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以什么为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适用的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需要根据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而定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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