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开庭的主要诉讼权利 |
释义 |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一、涉嫌脱逃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五)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六)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七)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九)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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