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为零,能否定罪? |
释义 | 零口供定罪原则包括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慎重原则要求对零口供案件进行谨慎定罪,既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也考虑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平衡。充分原则要求定罪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真实充分,且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以排除。对于零口供案件,每个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空认定。 法律分析 零口供定罪原则分为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 一、慎重原则 慎重原则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 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 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 二、充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结语 根据零口供定罪原则,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是其基本原则。慎重原则要求对零口供案件进行慎重定罪,既是审判人员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基本原则。充分原则要求定案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需查证属实且具有唯一性,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既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也平衡了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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