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政府文化职能主要有如下几项:制定科学文化教育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和计划;制定和颁布重大的科学文化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力量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协调攻关;指导、监督、协调科研部门和教学单位有效地贯彻国家科学文化教育发展规划;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开展科技、文化、教育的改革;发展科技、文化和教育队伍,对其所属部门的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命和监督。此外,政府的文化职能还包括在全社会支持、鼓励、引导和提倡反映人类进步文明的积极的价值取向(如进取精神、社会责任感、自尊自爱等)、伦理道德(如公共道德等)、行为模式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等,防止和制止那些不健康的、有害于社会公共环境氛围的劣性文化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净化社会空气,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