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
释义 |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且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一、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赔偿怎么办 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赔偿的处理方式是,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二、工伤保险参保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保险参保时间具体休现在以下四种情形: 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说明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生效。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伤保险条例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三、自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生效。 四、自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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