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社会保险法 》规定:“下列 医疗费用 不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 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这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限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是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各个地方出台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集体办法中,对于 医保 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都有更加详细的列举,可以供参保人查考。 《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