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3、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没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的; 5、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