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鹰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鹰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怎么走 1.受理材料法定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需要补正告知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2.审查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拟行政许可或拟不予以行政许可意见报首席代表。 3.审批对审查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核实确认。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准予许可的制作的许可证和许可文书,于十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或由其领取行政许可证件;不准予许可的形成书面告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鹰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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