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台湾通行证商务签签注办理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2、交验本人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在外省的,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正反面。3、照片为申请人近期(6个月内)正面两寸单人免冠白色背景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一式两张;康宁公司照片请在表上贴有条形码的,另交照片一张。4、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盖蓝色条章)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5、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经省台办确认盖章,及省台办的确认件。赴台进行文化交流、文艺演出的,由省文化厅确认盖章;赴台进行体育比赛的,由省体育局确认盖章;赴台进行宗教活动的,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确认盖章。6、团组成员为厅局级(市级)干部、省管干部、各县(市)委书记或副书记、县(市)政府县(市)长或副县(市)长、县(市)人大主任或政协主席、或者省辖市区委书记或区长的,须提交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其赴台的办文单。7、提交《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审批表》原件。8、团组成员的常住户口在我省其他省辖市的,由省台办分别提供国台办"赴台批件"及确认件,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省辖市申请。国台办批件原件,发给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9、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0、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所有复印件请复印在A4纸上,勿裁剪。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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