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事项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再审案件驳回起诉的情形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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