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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纠纷属于什么部门管?
释义
    买卖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有五种方法:一是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涉、四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以及向法院收集证据和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归谁管
    《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章,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当事人是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章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章,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章。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章,《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章,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法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法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二、相关法律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章》(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6〕28号)则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专门规章,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法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法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法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章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章不一致的,以本规章为准。
    结合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章的演变过程,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以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的规章确定。在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而与《民法典》中所规章的合同履行地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不仅包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还包括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地等。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章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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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