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①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②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①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②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a、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b、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c、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前提下,若是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人可以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特定行为的请求。若是在特定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会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