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对自身实施有效监督的需要。派驻机构改革持续推进,进一步强化“派”的权威、释放“驻”的优势,发挥“探头”作用,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全面覆盖,盯住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涵与外延应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演化发展、丰富完善,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督措施,把抓早抓小的工作做在平时、体现在日常,有效防止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出现“灯下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