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天津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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