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人违法了怎么办? |
释义 | 1、一个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也就是说,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接受两家保险公司的委托是有条件的,只是针对人寿保险。除人寿保险外的其他保险业务,例如家庭财产险、车险,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可以同时代理财产险的。同时应注意,对于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是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的业务的。 2、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131条、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由保险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而与保险代理人无关。但保险代理人在营业过程中,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应当承担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保险代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的,又以保险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即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4、保险代理人串通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是否被吊销业务许可证?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串通而骗取保险赔偿金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若保险代理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同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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