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借款合同的生效不仅要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达成合议,还要求出借人以一定的方式将该款项支付给借款人。
 支付的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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