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概念,在宣传工作中应当明确标识“保险代理”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