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是指如不采取先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案件;需要制止或者实施某项行为的案件;急需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案件;追索恢复生产、生产经营需要的保险索赔费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