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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员工能否取回劳动合同?
释义
    员工辞职后,劳动合同失去约束力,但用人单位需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两年备查。离职时,用人单位无权要回个人手里的劳动合同,违法性存疑。员工离职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办理离职手续,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不需要再拿一份合同,用人单位也需保留一份。相关法律条文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十六、八十一、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六、四十七、五十条。
    法律分析
    一、员工辞职后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员工辞职后,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对双方已无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离职时公司把个人手里的那份劳动合同要回去违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想要要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有权利不给的。这谈不上违法的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员工离职是劳动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
    员工离职是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其实对于员工离职可以拿回劳动合同吗这个问题的解释很简单,工人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本身就是一式两份的,员工手中本身就有一份,这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员工是不需要再拿一份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也要留一份合同。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辞职后,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对双方无约束力。离职时,公司要回个人手中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为劳动合同的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员工离职属于劳动合同解除,但如果存在特定情况,员工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员工无需再拿回一份劳动合同,因为合同在签订时已经一式两份,员工持有一份即可。用人单位也应保留一份合同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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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