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方(男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乙方(女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第二条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第四条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第五条债权债务的处理。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第七条帮助因生活困难,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第九条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