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用地可以经营酒店吗 |
释义 | 一、教育用地可以经营酒店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会管。教育属公益性事业,因此教育用地由规划局规划。我国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周围不得出现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宾馆等场所。所以,教育用地做宾馆向规划反应规划局会管。 二、杨凌:科教用地违规建成大酒店被指国有资产流失 原标题:杨凌:科教用地违规建成大酒店被指国有资产流失 据媒体报道,杨凌示范区五湖路一宗科教用地在未办理土地属性变更和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筑”大酒店现已开门营业。 未办妥相关手续万兴酒店已然营业 11月13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在酒店现场看到门外挂有招聘广告。酒店大厅门外LED上标注有房价以及优惠信息,部分内部装饰仍然在进行装修施工。 华商报记者以住客的身份询问是否可以住宿,会议接待。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肯定之后,便介绍酒店房价。酒店共有77间房,有标间和豪华间,标间活动价格128元、豪华标间300元。 当华商报记者询问是否有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时,一位李姓负责人说,我们营业执照已经办了,当记者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时,该负责人以财务外出办事无法拿到。华商报记者再次询问其土地属性变更手续、环评手续时,该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正在办理中,具体情况不知情,要联系法人后回复。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万兴酒店位于杨凌示范区五湖路5号,曾是陕西七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地(属于科教用地)。在2015年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对该6804.92平方米及该宗土地附着物,土地证号为:杨管国用【2008】第16号,现已拍卖成交,2015年6月12日买受人杨凌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以8342931.38元价格竞得。 然而记者在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了解到,该宗土地被登记为陕(2016)杨凌示范区不动产权第0001358号,在该登记表上显示,权利人为杨凌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五湖路以南、加气站以东;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科教用地。面积为7672.329平方米。但是,在一份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上看到,2015年1月23日依法委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陕西七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6804.92平方米及该宗土地符着物,土地证号为:杨管国用【2008】第16号。2015年6月12日买受人杨凌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以8342931.38元竞得。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宗土地在法院的裁定书上为6804.92平方米,但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却将这一地块登记为7672.329平方米,多出了867.409平方米。且不知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在登记时是否经过严格程序,作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不知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土地属性尚未变更,可定性为“违法建筑” 万兴酒店在改造前,是否办妥了相关手续?华商报记者分别前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杨凌示范区消防中队了解情况。 杨凌国土资源局:有些事,不好说,讲不清。 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他们在11月前该酒店装修期间巡视时发现了万兴酒店违法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科教用地擅自改变土地属性盖成大酒店已经属于“违法建筑”。 既然是“违法建筑”就必须查处,那么到现在为止监察大队都没有做出任何信息反馈。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该负责人称“有些事情,不好怎么去说,也讲不清楚”。 杨凌城建局:建酒店未被批准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李春安表示,万兴酒店内外装修不归我们管,之前是2008年陕西七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的,大楼主体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现装修成为酒店需要在我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万兴酒店曾递交过资料,由于该土地属于科教用地,土地属性变更之后我们才能根据情况批示,目前我局尚未给审批通过。 杨凌环保局:未办理环评手续 杨凌示范区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该宗土地没有在我们这里办过相关环评手续。 杨凌消防支队: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责令停业 杨凌示范区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酒店在前期施工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消防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依次对酒店方、装修施工单位共处罚过三次累计1.5万元,责令“三停”(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但直到现在,万兴酒店依然公开对外营业。 【法律】科教用地上开酒店涉嫌违法 ■法律问题 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教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科教用地地只能用作规定用途,开办酒店不能够使用科教用地,必须使用商服用地(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相应的土地用途来使用国有土地,不能够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对于建设用地又有更为细致的划分,各种用途之间的改变均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为之,否则,将会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同时也将产生一系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科教用地上开办酒店,无论内部使用还是对外承接业务,都涉嫌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所开发的主体都属于违章建筑。一般来说,同一地块,商服用地的价格比科教用地更高,若拿科教用地开办酒店,无异于减少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严格说来,可能会已经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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