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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鉴定流程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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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