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司法鉴定规范与方法 |
释义 | 司法鉴定的方法包括门诊、鉴定人外出、住院和缺席鉴定。其中,住院鉴定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受限于住宿和观察条件。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场时,仅依据书面和旁证材料进行鉴定,较为少见。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的方法有: 1、门诊鉴定。 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 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 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拓展延伸 精神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南 《精神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南》是一本针对精神司法鉴定领域的权威指南。本书旨在系统梳理精神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提供实践指导,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首先,本书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明确了鉴定程序和标准。其次,本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案例,帮助读者理解鉴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先进的鉴定技术和方法,如心理评估工具的使用和解读等,以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无论是从事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士,还是对该领域感兴趣的学者和学生,本书都将成为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 结语 精神司法鉴定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门诊鉴定、鉴定人外出鉴定、住院鉴定和缺席鉴定等。其中,住院鉴定是一种相对全面和可靠的方法,但受限于住宿和观察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此外,《精神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南》是一本权威指南,旨在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实践案例和先进的鉴定技术,对从事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士和相关学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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