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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一、司法鉴定办理程序
    1、委托鉴定。司法鉴定委托分为单位的司法鉴定委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采取书面的形式。
    2、提交送鉴材料(检材、样本、资料)。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如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受理立案。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机构业务范围,鉴定材料符合要求,并有技术条件的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4、缴纳鉴定费。案件受理后,根据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当事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5、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含送检材料协议书)
    6、作出鉴定结论。从受理立案之日起15日内,鉴定人应当作出鉴定结论。如确需延长,可延长至30日,但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形除外)。
    7、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即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文书由鉴定人(复核鉴定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构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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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