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遗弃孩子的有监护权吗 遗弃孩子的会被撤销监护权,撤销后就没有监护权了。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条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我国民法典针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力与义务就有以下规定: 1、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恶意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时,监护人必须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2、在一些情节下,人民法院有权接受相关人员或者相关单位对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和请求。 在此法律背景下,对于离婚夫妇的儿女监护权的变更又有以下条件。 (1)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即监护人出现身体残疾,精神疾病等。 (2)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监护权,也就是说,监护人拥有对被监护人执行监护权的能力,却没有履行职责。 (3)失去监护人。即监护人死亡,另一方有效监护人可依法变更监护权。 父母离婚,孩子监护权同时受法律保护,即监护人一旦被指定,在没有法律的介入允许的条件下,任何人没有权利擅自将孩子监护权转让。并且,在子女跟随拥有监护权的一方生活的同时,监护人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执行监护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