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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企业破产条件有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外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给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 (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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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