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案外人主动承担债务等同于提供保证,可以向债务人偿还。债务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原因产生,债务人要承担责任,第三人也可承担。1、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案外人主动承担债务,则视为案外人提供保证,案外人可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产生于签订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原因,债务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若非债务人愿意偿还债务,则可由第三人代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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