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