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伤残人士包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等,他们享有残疾抚恤金。三属人士:即因公殉职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他们享有定期抚恤金。三红人士包括红军老战士、失散人员、退伍老战士,他们能够享有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上三者在原有基础之上提高了百分之十。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给予的生活补助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千两百元。烈士老年子女,每人每月给予的生活补助由原来的三百九十元提高到四百四十元。中央财政来承担这些提高标准的经费。 1、根据公务员法来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与离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2、在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如果因公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按照当地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3、事业单位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果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仍然按照当地规定来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