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文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新增人口(出生登记)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由父母共同签署确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