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滥伐林木罪立案追诉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根据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