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未抚养继子女,继子女未赡养继父母。 下列情形可视为形成抚养关系: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由继父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认定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形成相互抚养关系。 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母承担,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在生活中照顾和抚养继子女,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