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三、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