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条件: 1.在京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外省市户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纸质版; 2.申领人原《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换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城区任意户籍派出所,远郊区城镇派出所或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费用: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酯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四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自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