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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非法集资的区别
释义
    一、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
    (1)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
    (2)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这两点在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中也比较重要)(北京大学彭冰老师就非法集资问题做过专门的研讨,具体叙述详见《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研究》)
    二、私募基金私募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基金中,所称“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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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