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墓单位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各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