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墓办理条件:选用荒山瘠地,不占耕地,不建在风景名胜区、水库、河流等特定区域。需符合县(区)规划部门总体规划,获得国土部门土地使用同意,并由民政局管理。办理机构为东源县民政局,费用免费。办理地点在东源县城行政大道。 法律分析 一、办理条件 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2)符合县(区)公墓设立的总体规划。 3)经县(区)规划部门同意选址。 4)经县(区)国土部门同意使用土地。 5)同意县(区)民政局管理。 二、办理机构 东源县民政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行政大道 拓展延伸 东源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办理条件及相关规定 东源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办理条件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者必须是东源县农村的村民,具备合法的墓地需求。其次,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公益性墓地规划方案等。审批部门将根据村民的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现场勘察。审批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审批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申请者。在公益性墓地的使用过程中,村民还需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如墓地维护、墓碑规格等。总之,东源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办理条件及相关规定旨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社会发展。 结语 东源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办理条件及相关规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申请者需满足村民身份、合法墓地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将综合评估需求和土地资源,并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村民在使用过程中需遵守管理规定。办理费用不收取。东源县民政局将负责管理。办理地点位于东源县城行政大道。通过这些规定,促进农村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